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每期推送一篇“党史故事”。今天推出第五十七期《这份协议的签订,让西藏从此换了人间》。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协议规定,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享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事宜。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但当时的西藏被反动势力控制,他们在国外势力的支持下购买军火,在西藏东大门昌都一线布防,企图以武力对抗。1950年10月,人民解放军强渡金沙江,一举解放昌都。

1951年4月22日,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抵达北京,受到了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热烈欢迎。4月27日,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也率团从青海西宁来到北京,表达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愿望。经过一个月的友好协商,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
西藏和平解放协议签定以后,中央军委发布了进军西藏的命令。以人民解放军第十八军为主体的各路进藏部队陆续由四川、青海、新疆、云南,分四路向西藏进军。
1951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根据《协议》规定进驻拉萨。至此,除台湾省以及一些沿海岛屿外,中央人民政府实现了祖国各地、各民族的大统一和大团结,西藏的历史也翻开了崭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