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网站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法理探究
区分竞合类型准确适用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时间:2022-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犯罪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类行为的概括统称,映射到刑法上,则指向刑法分则的多项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便产生了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竞合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竞合类型,依法确定适用罪名及法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竞合。《解释》第1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在具体认定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竞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包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条竞合,前者属于一般法规定,调整范围大,后者属于特别法规定,调整范围小。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与一般法调整的交集范围内,其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处理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调整范围之外,却在一般法调整范围之内时,则应适用一般法。比如,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由于该原料无毒、无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此时应适用一般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1)一般法兜底适用的情形。从文义上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均属于“伪劣产品”的范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刑法体系上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殊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般罪名,是对生产、销售行为的兜底性条款,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在无法证明某一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时,若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件时,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2)重法优于轻法适用的情形。在一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根据刑法分则第149条和《解释》第13条规定,立法在适用规则上并未选择常态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予以处理,而是选择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行为的认定与量刑直接相关,由于食药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均有多个量刑档次,在办案实践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在确定个罪法定刑档次的基础上,再确定适用罪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由于食品涉及销售经营环节,故销售经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比如《解释》第16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解释》第18条作出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致辞  
欢迎您光临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万年县是世界稻作文化发源地、中国贡米之乡,地处江西省东北部、鄱阳湖东南岸。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依法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们将按照“公开检务,展示形象,宣传法治,弘扬正气,畅通渠道,接受监督”的定位,保障网站信息量,培育特色栏目,扩大覆盖面,提升网站内容的可读性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其宣传窗口和桥梁纽带作用,使之成为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便捷平台,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和心声的重要渠道。
  公示公告  
·省考来了!万年检察机关招2人!
·江西省检察机关2024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查询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招聘书记员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万年县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版权所有: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793-3610765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万景东路南  邮编:3355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