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捕捞百日攻坚
近日,万年县检察院与万年县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百日攻坚行动。
多部门在乐安河、万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珠溪国家湿地公园等地针对电鱼、使用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巡查执法,此次联合巡查执法共计清理地笼60余副、收缴钓具40副,并由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集中销毁。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作用,以检察能动履职凝聚生态多样性保护合力,让“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检察官提示

凡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渔获物种类或数量的多少,都有可能构成犯罪,社会公众要知法守法,爱鱼护鱼,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