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万检刑申复决〔2017〕01号
申诉人袁**,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1127********3012,汉族,初中,江西省余干县**镇。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袁**因诈骗罪一案,不服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万检侦监不批捕(2017)45号决定,以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与其丈夫陈**离婚的情况下,以结婚为幌子,骗取申诉人袁**订婚彩礼13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逮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5年9月程**与申诉人袁**订婚,程**收取了48000元彩礼。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程**以双方合不来为由提出分手,并与袁**达成分手协议。由程**退回彩礼35000元。后来程**退回35000元。在程**履行分手协议以后,袁**发现程**与其订婚时还没有与前夫办理离婚手续。程**并没有非法占有袁**彩礼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程**收了彩礼后没有失联,相反她还与袁**生活了一段时间,只是在一起生活时发现她的要求达不到,她只想玩不做事,找老公就是让老公养着,袁**及家人对此很反感,因此她要分手。她这种好吃懒做的想法当然不对,但这是是道德观问题,上升不了法律问题;2,她分手后也按双方协议还了35000元。另外13000元是花在还前夫的彩礼款,还前夫彩礼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早点离婚,好与袁**在一起;3,在没有与前夫离婚的情况下,就与袁**订婚,这并不能说就是骗婚。当时她没有与前夫办离婚手续是因为没有满足前夫还部分彩礼的要求,那时双方早已分居,其前夫一拿到20000元彩礼返还款就与她办了离婚手续。因此,程**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不批准逮捕程**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院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