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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意义重大且深刻:一方面,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结束了技术侦查措施“秘而不宣”的立法状态,破解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司法困境。另一方面,面对技术侦查措施不得不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以及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的两难局面,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为控制犯罪而授权,为保障人权而控权,以授权实现真正有效的控权,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距1996年第一次修改已整整15年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一节共五个条文,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高学历、高智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网”,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秘密性等特点,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有些犯罪过程形成“一对一”的格局,运用原有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及最高检一系列办案规范化规定,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陷入窘境,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发现难、突破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突出,将技术侦查措施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中来有其现实必要性。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测谎仪等技术手段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办案,但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率并不高,究其原因,第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使用也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法律规定不详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多是不敢用、不能用技术侦查措施;第二,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更高,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商请公安机关配合,一旦配合出现问题,将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第三,检察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往往只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降低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效果,效率不高。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

  二、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时间限制:立案之后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重罪大案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4、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严格批准

  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适用,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不得自行适用。

  5、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期限:三个月

  新刑诉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6、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要求:保护隐私

  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7、技术侦查措施证据效力:作为证据采纳

  新刑诉法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了电子证据,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电子数据等将作为电子证据被采纳。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三、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加强学习,转变侦查观念。检察机关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集中网络视频培训、视频录像自学、各部门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转换侦查思路,完善侦查模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是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这种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发展,切实改变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形成“由证到供”、证供相互佐证、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

  3、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好技术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技术侦查工作多年,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其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完善,区别对待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侧重点的不同,检察机关重在已明确职务犯罪嫌疑人,经初查有职务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4、加强“两化建设”,提高办案水平。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处智能化、秘密性等特点,加之新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将越来越严峻,最高检反贪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新刑诉法修改后“两化建设”势在必行。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更大范围内加大信息库建设,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技术,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保障。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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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3-07-19  作者: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意义重大且深刻:一方面,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结束了技术侦查措施“秘而不宣”的立法状态,破解了技术侦查措施“证据合法性”的司法困境。另一方面,面对技术侦查措施不得不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以及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自治权构成天然威胁的“现实危险性”的两难局面,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为控制犯罪而授权,为保障人权而控权,以授权实现真正有效的控权,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距1996年第一次修改已整整15年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一节共五个条文,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高学历、高智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关系网”,职务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秘密性等特点,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有些犯罪过程形成“一对一”的格局,运用原有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及最高检一系列办案规范化规定,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陷入窘境,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发现难、突破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突出,将技术侦查措施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中来有其现实必要性。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使用测谎仪等技术手段为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并协助办案,但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率并不高,究其原因,第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使用也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在法律规定不详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多是不敢用、不能用技术侦查措施;第二,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对技术侦查的时效性、保密性要求更高,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商请公安机关配合,一旦配合出现问题,将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第三,检察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往往只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降低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效果,效率不高。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

  二、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时间限制:立案之后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重罪大案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4、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严格批准

  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适用,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不得自行适用。

  5、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期限:三个月

  新刑诉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6、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要求:保护隐私

  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7、技术侦查措施证据效力:作为证据采纳

  新刑诉法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增加规定了电子证据,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电子数据等将作为电子证据被采纳。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三、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1、加强学习,转变侦查观念。检察机关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集中网络视频培训、视频录像自学、各部门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转换侦查思路,完善侦查模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是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这种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发展,切实改变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形成“由证到供”、证供相互佐证、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

  3、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好技术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技术侦查工作多年,检察机关可以借鉴其成功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完善,区别对待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侧重点的不同,检察机关重在已明确职务犯罪嫌疑人,经初查有职务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4、加强“两化建设”,提高办案水平。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处智能化、秘密性等特点,加之新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形势将越来越严峻,最高检反贪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新刑诉法修改后“两化建设”势在必行。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更大范围内加大信息库建设,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技术,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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