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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治理法治化中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时间:2020-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党中央首次在重大政治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从源头上破解乡村治理问题的指南针,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格局提供了总览性思路。建设法治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必将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本文简单就如何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发挥检察作用作一简要阐述。

一、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社会治理法治化,基础、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乡村治理法治化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关系着乡村法治社会的构建,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由之路。

一是乡村治理法治化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更有保障。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提出,“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乡村治理法治化既是推进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唐代政治家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确保乡村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经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利益争夺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由于乡村法治文化基础差,村民法治意识落后,用法意愿较低,倾向于通过暴力或过激的方式表述利益诉求,法治体系不健全,法治运行不规范,法律服务形式单一,导致有法难用状况,乡村是我国法治建设比较薄弱的地方。只有乡村治理法治化,乡村和谐才具有坚实的保障。

四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中国人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家园更加美丽怡人。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村中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他们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性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从事法治宣传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群众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还有,部分偏远乡村存在普法宣传“死角”,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效果不佳。这些都可能导致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会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是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能有力激发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是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日渐丰富,但文明乡风的塑造任重道远。许多村民的生活富裕了、环境改善了,但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没有随之提升,崇尚享乐、爱好攀比、离婚骤增、婆媳不和、弃养老人、纠纷不断,双亲外出务工造成的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农村赌博酗酒现象严重,红事白事大操大办带来的负担等等,乡村传统道德精神在缺失。与此同时,由于农村经济改革剥离了基层组织对资源的垄断权和分配权,基层组织的行政能力和政治权威明显弱化,这给乡村灰色势力的抬头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宗族势力对农村各项事务的治理以及农村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三、在乡村法治化治理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增加检力下沉方式,建设法治乡村

创新法治宣传方式。乡村社会具有特殊性,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学法意愿和需求不强,在送法下乡、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从乡村社会实际出发,重在向村民“送思想、送观念”。要创新法律宣传方式,可以通过组织观看法治视频,通过直观生动的画面让群众了解法治的价值与魅力。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开展“指尖上的普法”,及时发布相关法律内容,让群众随时随地接收最新法律政策。要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农村”等专项行动针对农村未成年人以及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扩大“检校护苗”活动,并着力做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在农村中小学开展“检察开放日”、法治讲座、观摩庭审等系列活动。要以案说法,通过身边的法律案例宣讲,让群众更加清晰、理性地理解法律在生活的功用与价值,激发群众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群众在观念上知法、思维上懂法、行为上守法用法。

更新法治宣传内容。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类型多样,送法下乡不可能将所有法律呈送给基层群众,注重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具体问题和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解释和法律咨询工作,以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平安农村等为主要内容,选取近年来涉及“三农”的典型案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建设法治文化设施。法治文化设施是以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理念、展示法律成果为目的广泛分布在公共空间的固定设施,是法治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能激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建设法治文化墙、文化长廊、文化宣传栏等形式,在宣传内容上可以通过问答形式、格言、图片演绎等形式展开,旨在为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法治文化产品,让法治真正融入乡土社会,使法治真正根植于群众内心,内化为信念,外化于行动。

(二)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建设平安乡村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干部”,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全力维护基层政权稳固。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把破“网”打“伞”作为主攻方向,加大农村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严厉惩治涉农刑事犯罪,持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主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盗抢骗等严重刑事犯罪。紧紧围绕严重影响农村安全稳定的多发犯罪,主动提出犯罪防控建议,推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惩治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严重刑事犯罪,又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维护农村稳定安宁。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深入开展督促履职工作。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挥检察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重要作用,推动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盲点和普遍性问题。紧盯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持续聚焦广大农民群众所思所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行政督促履职工作,对因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农村秩序、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持对涉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建设美丽乡村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公益办案力度。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紧扣公益核心,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公益问题,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担当,努力让“美丽乡村”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理念,务求办案实效。通过联席会议、日常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与乡镇政府、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力度,帮助相关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理性看待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使诉前检察建议的警示预防和保护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注重生态修复,提升公益诉讼效果。对轻微损害农村生态环境类案件,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保障了农村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实现查处一案、恢复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对掺杂历史遗留、行政职能交叉、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召开圆桌会议,召集各行政相关部门开展“头脑风暴”,齐心协力解决问题,落实检察建议监督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致辞  
欢迎您光临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网站!万年县是世界稻作文化发源地、中国贡米之乡,地处江西省东北部、鄱阳湖东南岸。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依法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们将按照“公开检务,展示形象,宣传法治,弘扬正气,畅通渠道,接受监督”的定位,保障网站信息量,培育特色栏目,扩大覆盖面,提升网站内容的可读性和吸引力,充分发挥其宣传窗口和桥梁纽带作用,使之成为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便捷平台,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和心声的重要渠道。
  公示公告  
·2025年第三季度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情况公示
·2025年第二季度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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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中心2025年公开招聘面试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拟聘用书记员公示
·2025年第一季度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情况公示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公示(第二批)
·省考来了!万年检察机关招2人!
·江西省检察机关2024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查询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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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治理法治化中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时间:2020-11-22  作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党中央首次在重大政治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策。“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从源头上破解乡村治理问题的指南针,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乡村治理格局提供了总览性思路。建设法治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以法治保障乡村有效治理,必将成为夯实基层基础的固本良策。本文简单就如何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发挥检察作用作一简要阐述。

一、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社会治理法治化,基础、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乡村治理法治化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关系着乡村法治社会的构建,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由之路。

一是乡村治理法治化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更有保障。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提出,“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然后再奋斗三十年,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乡村治理法治化既是推进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唐代政治家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说:“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确保乡村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利于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经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利益争夺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由于乡村法治文化基础差,村民法治意识落后,用法意愿较低,倾向于通过暴力或过激的方式表述利益诉求,法治体系不健全,法治运行不规范,法律服务形式单一,导致有法难用状况,乡村是我国法治建设比较薄弱的地方。只有乡村治理法治化,乡村和谐才具有坚实的保障。

四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中国人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家园更加美丽怡人。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随着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村中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他们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对规范性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一些从事法治宣传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群众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还有,部分偏远乡村存在普法宣传“死角”,导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效果不佳。这些都可能导致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会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是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能有力激发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是农村物质生活水平日渐丰富,但文明乡风的塑造任重道远。许多村民的生活富裕了、环境改善了,但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没有随之提升,崇尚享乐、爱好攀比、离婚骤增、婆媳不和、弃养老人、纠纷不断,双亲外出务工造成的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农村赌博酗酒现象严重,红事白事大操大办带来的负担等等,乡村传统道德精神在缺失。与此同时,由于农村经济改革剥离了基层组织对资源的垄断权和分配权,基层组织的行政能力和政治权威明显弱化,这给乡村灰色势力的抬头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宗族势力对农村各项事务的治理以及农村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三、在乡村法治化治理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增加检力下沉方式,建设法治乡村

创新法治宣传方式。乡村社会具有特殊性,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学法意愿和需求不强,在送法下乡、宣传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从乡村社会实际出发,重在向村民“送思想、送观念”。要创新法律宣传方式,可以通过组织观看法治视频,通过直观生动的画面让群众了解法治的价值与魅力。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开展“指尖上的普法”,及时发布相关法律内容,让群众随时随地接收最新法律政策。要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进农村”等专项行动针对农村未成年人以及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扩大“检校护苗”活动,并着力做好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在农村中小学开展“检察开放日”、法治讲座、观摩庭审等系列活动。要以案说法,通过身边的法律案例宣讲,让群众更加清晰、理性地理解法律在生活的功用与价值,激发群众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群众在观念上知法、思维上懂法、行为上守法用法。

更新法治宣传内容。我国法律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类型多样,送法下乡不可能将所有法律呈送给基层群众,注重提高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具体问题和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法律解释和法律咨询工作,以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平安农村等为主要内容,选取近年来涉及“三农”的典型案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教育。

建设法治文化设施。法治文化设施是以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理念、展示法律成果为目的广泛分布在公共空间的固定设施,是法治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能激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建设法治文化墙、文化长廊、文化宣传栏等形式,在宣传内容上可以通过问答形式、格言、图片演绎等形式展开,旨在为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法治文化产品,让法治真正融入乡土社会,使法治真正根植于群众内心,内化为信念,外化于行动。

(二)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建设平安乡村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干部”,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为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全力维护基层政权稳固。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把破“网”打“伞”作为主攻方向,加大农村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严厉惩治涉农刑事犯罪,持续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主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盗抢骗等严重刑事犯罪。紧紧围绕严重影响农村安全稳定的多发犯罪,主动提出犯罪防控建议,推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惩治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严重刑事犯罪,又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维护农村稳定安宁。

提升检察建议质效,深入开展督促履职工作。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挥检察建议“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重要作用,推动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盲点和普遍性问题。紧盯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持续聚焦广大农民群众所思所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行政督促履职工作,对因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农村秩序、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持对涉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建设美丽乡村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公益办案力度。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紧扣公益核心,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公益问题,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紧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担当,努力让“美丽乡村”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环境更优美。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理念,务求办案实效。通过联席会议、日常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与乡镇政府、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力度,帮助相关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理性看待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办理和落实,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使诉前检察建议的警示预防和保护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注重生态修复,提升公益诉讼效果。对轻微损害农村生态环境类案件,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保障了农村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实现查处一案、恢复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对掺杂历史遗留、行政职能交叉、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召开圆桌会议,召集各行政相关部门开展“头脑风暴”,齐心协力解决问题,落实检察建议监督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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