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4月26日上午,万年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监督范围、办案程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制度机制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就案件范围,《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还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程序规范的原则,依法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就办案程序,《决定》分别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前赔偿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决定》还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七项职权和妨碍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处置办法。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方支持配合。为此,《决定》对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作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负有主要协助配合职责的相关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万年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既能依法监督和支持万年县检察院开展好公益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制度保障,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又能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进我县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推动法治万年建设,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