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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时间:2020-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面对不法侵害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绝不是唯一:可以为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也可以为了固定证据而冷静隐忍,但如果决定奋起反抗,不用怕,司法为勇敢撑腰!

正当防卫,这个古老的话题,如今有了更加丰富而明确的内涵。

9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开宗明义地写道:

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这份意见,可不是简单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它用清晰直白的语言,对具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给出司法实践的答案,它用果敢坚定的信念,指导司法机关从今往后的执法办案,更重要的是,它用最真诚炽热的情感,回应大家的关切——关于公平,也关于深藏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

为什么这么说,看完新规的这3个要点,你就能明白。

    1、防卫的范围扩大了! 

针对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人,可以正当防卫?曾经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问题。汗牛充栋的著作、论文各有看法,又都能自圆其说,似乎皆有道理。

毫无疑问,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样往往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对盗窃、诈骗这样似乎不那么危险的犯罪能不能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然可以正当防卫,那么自己跳入危险之中路见不平,仗义出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可以正当防卫,可如果实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还能不能叫正当防卫?

 

这些曾让学者在长夜孤灯下抓掉大把头发的问题,现在新规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

——不法侵害包括针对自己的,也包括针对他人的。如此一来,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评价——他们的学名叫做正当防卫。法律名副其实成为成文的道德,两者将释放出更大的合力。

——可以防卫未成年人。新规这样规定,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通俗来说,对胆敢犯罪的熊孩子,骂得也打得。

——可以防卫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可以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者的现场同伙。举个剧集中常见的例子,主角面对一群歹徒的围攻,小头目虽未直接动手,却在一旁指挥,这时采取擒贼先擒王的策略,并未逾越正当防卫的范围,坏人活不过三集于法有据。

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都能看到这些新规的雏形。司法实践回应社会关切,追寻公平正义的智慧结晶,如今在新规中熠熠生辉,引人注目。

其实,能够平息学术争议的,与其说是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不如说是人们心中早已存在的正义共识。

2、防卫的时间延长了!

啥时候可以进行防卫?

这看起来似乎不是个问题,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正在进行这四个字。一谈定义,总会让人陷入苏格拉底式的诘问——

当一个人配刀带剑朝你冲来,算不算正在进行

当他刀剑出鞘寒光闪烁,是不是正在进行

当他的剑突然停了下来,离你的喉咙只有0.01公分,还叫不叫正在进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闪开了,跑到了伤害不到你的距离,还能不能称作正在进行

 

也许形而上的争论和假设会让人感到有趣,但如果出现确切的案件,一旦没有统一的标准,则会让人渐渐失去对法治的信任。统一司法尺度,正是新规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新规这样定义不法侵害的整个过程:

——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新规的定义不是僵化和机械的,判断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以上帝视角拿着秒表卡尺和放大镜逐帧检视,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自以为是来妄自评价: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它大声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让干巴巴的逻辑,掩盖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断重申着那句谚语,坚定着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

法从不强人所难!

     3、司法的尺度更严谨了!  

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时间更长,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了吗?

绝非如此!内涵扩大意味着外延的缩小,规定得越详尽,应当遵循的规则就越多,猜测和不确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只会让司法更,而非变

同时,新规中,那些防患于未然的条款,让人眼前一亮:

——挑衅绝不能带来正当防卫。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打破了斗殴无防卫的桎梏。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滥用防卫权被开除出籍因显著轻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连防卫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随即抽刀砍向了对方头部。不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标准不再二选一。新规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轻伤以下不算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与加害行为,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对于防卫人的一时失控、反应过激,法律的态度也是遗憾,而非谴责。

 

梳理完新规的要点,不妨再从中跳出来再次审视它的全貌,你会发现它勾勒出司法过程的一个清晰轮廓:

当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得出一个定罪量刑的结果后,需要再把这个结果带入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感里重新计算一遍,方能得出一个经得起无愧历史、不负人民的判决。司法的开放来源于此,司法的温度亦来源于此。

简而言之,无论对于司法者还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话——

不失于理,无愧于心,便无需担心有负法律。

 

   还不知道这些事?快戳图片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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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度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情况公示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中心2025年公开招聘面试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拟聘用书记员公示
·2025年第一季度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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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的公告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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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时间:2020-09-11  作者: 

面对不法侵害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绝不是唯一:可以为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也可以为了固定证据而冷静隐忍,但如果决定奋起反抗,不用怕,司法为勇敢撑腰!

正当防卫,这个古老的话题,如今有了更加丰富而明确的内涵。

9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开宗明义地写道:

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这份意见,可不是简单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它用清晰直白的语言,对具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给出司法实践的答案,它用果敢坚定的信念,指导司法机关从今往后的执法办案,更重要的是,它用最真诚炽热的情感,回应大家的关切——关于公平,也关于深藏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

为什么这么说,看完新规的这3个要点,你就能明白。

    1、防卫的范围扩大了! 

针对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人,可以正当防卫?曾经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问题。汗牛充栋的著作、论文各有看法,又都能自圆其说,似乎皆有道理。

毫无疑问,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样往往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对盗窃、诈骗这样似乎不那么危险的犯罪能不能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然可以正当防卫,那么自己跳入危险之中路见不平,仗义出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可以正当防卫,可如果实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还能不能叫正当防卫?

 

这些曾让学者在长夜孤灯下抓掉大把头发的问题,现在新规给出的答案,非常明确: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甚至包括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

——不法侵害包括针对自己的,也包括针对他人的。如此一来,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评价——他们的学名叫做正当防卫。法律名副其实成为成文的道德,两者将释放出更大的合力。

——可以防卫未成年人。新规这样规定,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通俗来说,对胆敢犯罪的熊孩子,骂得也打得。

——可以防卫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可以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者的现场同伙。举个剧集中常见的例子,主角面对一群歹徒的围攻,小头目虽未直接动手,却在一旁指挥,这时采取擒贼先擒王的策略,并未逾越正当防卫的范围,坏人活不过三集于法有据。

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都能看到这些新规的雏形。司法实践回应社会关切,追寻公平正义的智慧结晶,如今在新规中熠熠生辉,引人注目。

其实,能够平息学术争议的,与其说是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不如说是人们心中早已存在的正义共识。

2、防卫的时间延长了!

啥时候可以进行防卫?

这看起来似乎不是个问题,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正在进行这四个字。一谈定义,总会让人陷入苏格拉底式的诘问——

当一个人配刀带剑朝你冲来,算不算正在进行

当他刀剑出鞘寒光闪烁,是不是正在进行

当他的剑突然停了下来,离你的喉咙只有0.01公分,还叫不叫正在进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闪开了,跑到了伤害不到你的距离,还能不能称作正在进行

 

也许形而上的争论和假设会让人感到有趣,但如果出现确切的案件,一旦没有统一的标准,则会让人渐渐失去对法治的信任。统一司法尺度,正是新规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新规这样定义不法侵害的整个过程:

——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新规的定义不是僵化和机械的,判断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以上帝视角拿着秒表卡尺和放大镜逐帧检视,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自以为是来妄自评价: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它大声地提醒司法者,不要让干巴巴的逻辑,掩盖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断重申着那句谚语,坚定着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

法从不强人所难!

     3、司法的尺度更严谨了!  

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时间更长,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了吗?

绝非如此!内涵扩大意味着外延的缩小,规定得越详尽,应当遵循的规则就越多,猜测和不确定性就越少,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只会让司法更,而非变

同时,新规中,那些防患于未然的条款,让人眼前一亮:

——挑衅绝不能带来正当防卫。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打破了斗殴无防卫的桎梏。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滥用防卫权被开除出籍因显著轻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甚至连防卫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随即抽刀砍向了对方头部。不属于正当防卫。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标准不再二选一。新规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轻伤以下不算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与加害行为,本就不可同日而语,对于防卫人的一时失控、反应过激,法律的态度也是遗憾,而非谴责。

 

梳理完新规的要点,不妨再从中跳出来再次审视它的全貌,你会发现它勾勒出司法过程的一个清晰轮廓:

当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得出一个定罪量刑的结果后,需要再把这个结果带入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感里重新计算一遍,方能得出一个经得起无愧历史、不负人民的判决。司法的开放来源于此,司法的温度亦来源于此。

简而言之,无论对于司法者还是普通人,都是一句话——

不失于理,无愧于心,便无需担心有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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