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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开听证|化解17年的婚姻登记行政争议
时间:2021-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4年8月,当事人柴某某和当事人刘某甲到万年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因刘某甲未达到20周岁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使用了其姐姐刘某乙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当日,万年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的双方为柴某某和刘某乙。在冒用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后,柴某某和刘某甲实际组成家庭,为事实婚姻,并育有多名子女。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于2007年结婚,也办理了结婚证。当前状况是婚姻登记系统中没有刘某甲任何结婚记录,而刘某乙同时有两条结婚记录。该情形给两个家庭的生活、工作等带来诸多困扰。

2007年以后,当事人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条例》规定不予受理,该《条例》规定“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又多次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法院以该婚姻没有公安部门查处确认的“胁迫婚姻”证据,也不予受理。

漫漫维权路,当事人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2021年4月,当事人抱着一线希望向万年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冒名婚姻登记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决定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询问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了解到整个案情和诉讼过程,并从民政部门调取案件相关材料。经查,万年县民政局制发结婚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刘某甲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其固然有过错责任。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万年县民政局未有效识别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规定,致使错误地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基础上,4月28日,万年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朱明星检察长亲自主持,听取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展示了案情、当事人的维权情况、相关证据。在多方发表意见后,大家一致认为,经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柴某某和刘某乙的婚姻登记确有错误。对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冒名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检察官当场予以批评和训诫。

那么,“民政局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有权主动撤销?”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深度讨论,提供了咨询参考意见。“在我们看来,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依法撤销《结婚证》,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由于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该婚姻登记错误已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纠正。撤销《结婚证》是有错必纠的体现。即使法律对错误颁发的《结婚证》如何撤销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但民政局的先前行为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应予纠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经评议,听证员认为错误婚姻登记应予以撤销。民政局在听取评议意见后,当场表示将主动担当,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为尽快办好这件困扰群众的烦心事,我院于听证会后立即向民政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该份结婚登记。在多方共同推动下,该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终于在4月底成功撤销。与此同时,柴某某与刘某甲也领到了属于自己的结婚证。

该案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重视,获得有效救济途径,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我院落实“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又一具体实践。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 方金枝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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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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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机关2024年度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查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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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开听证|化解17年的婚姻登记行政争议

时间:2021-05-12  作者: 

2004年8月,当事人柴某某和当事人刘某甲到万年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因刘某甲未达到20周岁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使用了其姐姐刘某乙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当日,万年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的双方为柴某某和刘某乙。在冒用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后,柴某某和刘某甲实际组成家庭,为事实婚姻,并育有多名子女。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于2007年结婚,也办理了结婚证。当前状况是婚姻登记系统中没有刘某甲任何结婚记录,而刘某乙同时有两条结婚记录。该情形给两个家庭的生活、工作等带来诸多困扰。

2007年以后,当事人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条例》规定不予受理,该《条例》规定“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又多次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法院以该婚姻没有公安部门查处确认的“胁迫婚姻”证据,也不予受理。

漫漫维权路,当事人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诉求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2021年4月,当事人抱着一线希望向万年县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冒名婚姻登记撤销引发的行政纠纷,决定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询问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了解到整个案情和诉讼过程,并从民政部门调取案件相关材料。经查,万年县民政局制发结婚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刘某甲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其固然有过错责任。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万年县民政局未有效识别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规定,致使错误地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为尽快促使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厘清事实基础上,4月28日,万年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朱明星检察长亲自主持,听取作为听证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展示了案情、当事人的维权情况、相关证据。在多方发表意见后,大家一致认为,经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柴某某和刘某乙的婚姻登记确有错误。对柴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同冒名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检察官当场予以批评和训诫。

那么,“民政局对错误登记行为是否有权主动撤销?”针对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律师从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深度讨论,提供了咨询参考意见。“在我们看来,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依法撤销《结婚证》,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虽然,该婚姻登记错误由于民政部门难以进行实质审查的客观条件所致,但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该婚姻登记错误已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纠正。撤销《结婚证》是有错必纠的体现。即使法律对错误颁发的《结婚证》如何撤销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但民政局的先前行为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应予纠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经评议,听证员认为错误婚姻登记应予以撤销。民政局在听取评议意见后,当场表示将主动担当,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为尽快办好这件困扰群众的烦心事,我院于听证会后立即向民政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该份结婚登记。在多方共同推动下,该错误婚姻登记信息终于在4月底成功撤销。与此同时,柴某某与刘某甲也领到了属于自己的结婚证。

该案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重视,获得有效救济途径,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是我院落实“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又一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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