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为防止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保护万年县城区及周边乡镇10多万居民饮用水安全,近日,万年县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水利、生态环境、镇政府等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2020年5月17日,万年县检察院干警对大港桥水库水体进行查看时,发现大港桥水库大坝西面(靠近溢洪道)的防护网损坏严重,尽管明确标识着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库区禁止游泳、钓鱼等警告牌子竖立着,还是有十余名青少年穿过损坏防护网,进入大港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其在水源保护区游泳行为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严重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