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执法为民
办理刑事、民事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让蔡明筱既练就了铮铮铁骨,又保持了女检察官特有的细腻与柔情。在与群众的频繁接触中,她深知百姓的苦辣酸甜,更加坚定了执法为民的宗旨理念。
蔡明筱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邵某是一名16岁的少年,因上网缺钱,他和同伙抢了网吧里另一个男孩的60多元钱。提审时,邵某对自己的行为并不辩解,且始终一脸的满不在乎。蔡明筱暗暗想“这样的态度,是该用法律好好管教。”开庭那天,借大的旁听席上只有一个中年妇女。庭审过程很顺利,合议庭休庭评议时,中年妇女拿了一双布鞋让邵某换上,蔡明筱这才注意到,尽管已是严冬,邵某却穿的很单薄,脚上只穿了一双塑料拖鞋。等待判决的邵某似乎有些紧张,同中年妇女的交谈也显得心不在焉。很快合议庭经评议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审判长的话音刚落,就听见一阵压抑的哭声,紧接着这哭泣声一发不可收拾一一是邵某在哭泣。空荡荡的审判庭响彻着邵某的嚎啕大哭。蔡明筱的心像是被重重一击,此刻蔡明筱意识到他毕竟还只是一个孩子,先前的满不在乎只是他的伪装,事实上,他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他没有料到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更是他脆弱的神经难以承受的。邵某是哭着被带上囚车的,临上车的那一刻他回头张望着,满脸的泪痕,眼神中充满了无助和恐惧。蔡明筱从那名中年妇女处得知,她是邵某的姨妈,邵某父亲早亡,母亲患精神病,邵某自幼缺少管教和关爱,更多的时候是和一些不读书的同龄人混日子。那段时间,蔡明筱的心里总是沉甸甸的,邵某含泪的双眼在蔡明筱的脑海里挥之不去。理智告诉蔡明筱邵某抢劫入狱罪有应得,可是情感上蔡明筱却很难接受一名花季少年的命运可能因此被改写的现实。
从那以后,蔡明筱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另一个角度认真思索,作为一名公诉人应尽的责任。蔡明筱开始反思,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不仅仅是打击和震慑,更多的应该是关怀、帮教和挽救。每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蔡明筱都习惯于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在符合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前提下,视不同情况,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轻处理。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蔡明筱始终秉承“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少年,拯救一个家庭”的社会责任感和初心,近年来,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特别程序挽救了部分涉罪未成年人。为了更好地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蔡明被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还常常上网自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将心理疏导融入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每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蔡明筱总是多了解他们的近况和困难,关注他们内心对社会对人生的看法,用平等的眼光看待,耐心地倾听,鼓励他们好好改造,重拾信心,帮助他们找回人生的方向。
在具体工作中,蔡明筱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在不被法律禁止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创造力,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审查,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然而其特殊性在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被害人是一名流浪汉,公安机关经张贴并在报纸刊登认领启示均无人认领,这将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权利无人主张。蔡明筱根据国务院及民政部的规定,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法定机构,有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义务,也有为流浪人员维权的权利,有责任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救助、主张民事赔偿。这一想法得到其上级业务部门及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出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代替已死亡的流浪汉无名氏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赔。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蔡明筱加强与民政局和肇事方家属、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争取在短时间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个月后胡某及景德镇某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万余元。此案是全市首例督促起诉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引起了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搜狐网、新闻网、江西广播电台、《江西日报》、《上饶日报》等多家媒体相继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并进行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充分履职,积极作为
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作为这项重要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检察官应当切实履行好惩治犯罪,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职能作用。在办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中,蔡明筱秉持正确的法治理念,在诉前提前介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在诉中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打击此类案件不枉不纵,确保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正高效的办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蔡明筱牢记最高检提出的要求,自觉树立战略思维和全局观念,支持、配合民行、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被告人曹某某、余某某等11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是蔡明筱办理的一起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毒品类案件。被告人曹某某、余某某在福建省长汀县曹某某家中共谋生产麻黄素。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他们来到万年县石镇镇余某某老家,租赁了位于石镇镇大黄乡双山村的一偏僻废弃厂房用于生产麻黄素。之后,采用隐蔽的方式陆续购置了主原料溴代苯丙酮等原材料及玻璃反应釜等设备,并先后纠集了十余名长汀籍制麻的技师及工人,夜间在工厂内进行生产。在尚未完成生产麻黄素的全部流程时即被万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审查阅卷,蔡明筱发现证据表明,经万年县公安局对相关扣押物品取样送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成分及含量鉴定,分别鉴定出甲卡西酮、溴代苯丙酮、甲苯、麻黄碱成分。遗留现场未拆封使用的二甲苯等所有原材料均为易燃液体、腐蚀品,这其中许多原材料还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摄影照片记录了上述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置状态存在重大隐患,因为被告人在生产期间,原料、配剂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地面上,生产的“溴水”未采取密闭保存措施,产生的废水、残渣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或直接倾倒入厂房外废水池和暗坑内,长期挥发出浓烈的刺激性臭味。现场环境污染严重,钢架结构厂房已严重锈蚀,废水坑周边泥土裸露,无植物生长,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审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这一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蔡明筱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交给万年县院检察二部,并与二部的同事形成合力,配合他们的工作。通过同事们的调查走访了解到,现场扣押的蒸馏残渣及固体化学混合物、废水、原材料、包装物等物品均属危险废物,必须依法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而审查案件过程中,查扣的涉案原材料及配剂等危险废物尚未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长期贮存在案发现场厂房内,会继续挥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周围环境。由于存放条件简陋,存放的危险废物可能流失、渗漏,造成化学品溶入环境,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对此,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也立案进行审查,此后,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就该案的立案,调查取证、沟通协调等工作进行了全程的指导、把关。审查终结后,蔡明筱与二部的同事们对此案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等11人消除危险,依法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或承担处置费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等11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共同承担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06620元,共同承担空气损害赔偿费用192720元、土壤损害赔偿费用256960元。被告曹某某等11人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蔡明筱铁肩担道义,不徇私情、不畏压力,站在法律监督第一线,直面社会罪与罚,以勇于“担担子”.勤于“钉钉子”的强硬作风,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基层女检案官的为民情怀和正义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