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案中,发现万年县梓埠镇农民街水产品批发市场内有商户违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涉案人员收购、贩卖的野生动物主要有斑鸠、珠颈斑鸠、黄鼬、虎纹蛙、黑斑蛙、中华蟾蜍、眼镜蛇、大王蛇、赤链蛇、竹鸡、银环蛇等,其中虎纹蛙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余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述野生动物系村民野外捕获拿到市场出售,给万年县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带来严重损害。同时,本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今年3月份疫情期间,万年县陈营镇村民使用捕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宰杀食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疫情防控,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院认为万年县林业局、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万年县陈营镇人民政府、万年县梓埠镇人民政府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和保护,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0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向万年县林业局、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万年县陈营镇人民政府、万年县梓埠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此次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利于上述野生动物监管部门和辖区政府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大预防和打击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力度,共同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维护本地区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万年县辖区内良好自然生态资源,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