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金融或证券公司客服”教你炒股或理财高价收购实名银行卡、电话卡的小广告
千万别上当!千万别上当!
电信诈骗可能正在向你招手!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分工化的态势,并逐步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这也是网络犯罪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个跟网络犯罪有关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年以来,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共13人,相比去年有大幅上升。
█先看一个案例
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租赁房屋,购置大量二手手机、手机卡、电脑及办公用品成立公司,由被告人韩某协助管理公司,并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聘请员工,利用由“上家”提供的电话号码及话术文本,由员工冒充证券公司客服,大量拨打电话号码,以谎称其证券公司有内部指导炒股的方式添加他人微信,再将其拉入“上家”事先建好的微信群,然后将微信群转让给“上家”。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韩某明知“上家”老板组建的微信群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组织员工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拉人进入微信群,并将微信群卖给 “上家”老板。
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寻乌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治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
(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