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日,本院通过无人机航拍技术对万年县文物保护单位青云塔的保护现状进行查看。该塔建于清朝道光庚子年(1840年),距今有180余年的历史,是万年县青云镇的地标性建筑,1990年青云塔被万年县人民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在此次检查行动中,发现青云塔并非宗教活动场所,但在塔内部以及塔保护范围内陈列有祈祷供奉物品,存在燃灯、烧纸、焚香、燃放爆竹等现象,塔内部多处墙壁漆黑,大量的爆竹碎屑散落在塔周围。该情况不仅对文物安全造成损害,产生山林火灾隐患,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离不开所在地的环境,也离不开法律规定的保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立即对文物进行妥善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巡查力度,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是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强化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下一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文物保护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公益机制,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工作,更好地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合力筑牢历史文物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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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六)严格生产生活用火。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纪念馆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八)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