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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巩固禁捕退捕成效,2022年4月,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万年县河长办对辖区内禁捕禁钓现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走访了乐安河万年段。乐安河万年段属饶河干流,已纳入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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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检查行动中,发现乐安河万年县石镇镇、梓埠镇河段有垂钓者违规同时使用2-3杆鱼竿入水垂钓,水岸有大量废弃的鱼饵包装袋和生活垃圾。无序垂钓行为不但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更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万年“检察蓝”为守护水绿鱼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对重点水域禁捕禁钓、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大垂钓行为的巡查力度,及时规劝制止违规垂钓行为、收缴违规钓具;设立警示牌,严禁违规垂钓行为,明令垂钓者及时收集带走废弃物;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多方式宣传,积极营造文明垂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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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将夯实以监督促进办案,以办案带动普法,以普法实现守法的工作闭环,立足“监督+打击+普法”均衡推进“禁渔禁钓”专项活动,深化过程化监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流执法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捕鱼钓鱼行为,让“禁渔禁钓”铁令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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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条“乡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调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以下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一)多杆(两杆及以上入水)、多线多钩、单线多钩(3钩及以上)、笼子钩、连(联)体钩(钩门宽度超过1.6厘米以上)、爆炸钩、串钩、锚钩(三角锚,钩门宽度超过1.6厘米以上)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第十一条第二款“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遵守环保规定,不乱扔垃圾,及时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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