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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1 案例回顾
2015年至2016年,吴某甲因资金需要大量举债,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多名债权人陆续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吴某甲限期偿还债务,但吴某甲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7年,吴某甲为逃避债务、躲避执行,不断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地址,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微信号和银行卡,并将赚到的钱交由他人保管。2022年1月25日,时隔五年后,吴某甲终被抓获归案,万年县检察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2 普法课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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